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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09-06-02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全校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根据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要加强出国团组的管理,压缩出国团组规模,控制出国人数。出国团组要根据出访的任务,认真编制出访计划。

    第二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在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内组织安排出国活动,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各单位不得随意向下属单位或企业摊派与出国活动相关的费用。

    第三条临时出国人员的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一)国际旅费  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由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核定后方可购票。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中国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报销时须有民航机票的专用发票和机票,并以发票金额为准。

    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包厢;司局级以及相当于司局级人员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出国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二)出国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国际处批准。出国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三)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和必要的小费等项目),按以下办法执行:

    1.除特殊情况外,出国人员伙食费、公杂费均按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2.根据工作需要和特点,不宜个人包干的代表团组,其伙食费和公杂费由代表团组统一掌握,包干使用。

    3.外方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伙食费和公杂费接待我代表团组的,出国人员不再领取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出国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1.副部级以及相当于副部级以上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约的原则安排,据实报销;其他人员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无发票者一律不予报销。

    2.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可据实报销。

    (五)出国人员个人国外零用费,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每人每次出国在10天以内的,发给50美元;超过10天的,从第11天起,每人每天发给5美元。

    (六)出国人员在国外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不搞宴请。确有必要赠送礼品的,必须按照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收礼品的规定》(国务院第133号令)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对外赠送礼物金额标准的规定》[(93)财外字第834号]执行。确需宴请的,应连同出国活动计划一并报批,宴请标准按照所在国家一人一天的伙食费包干标准掌握。

    (七)会议注册费必须有发票,凭发票报销。

    第四条出国人员赴欧元区国家,其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均以欧元作为货币单位。在欧元未进入流通领域之前,出国团组可按欧元标准相应领取以固定折算率计算的当地货币,或直接领取美元,比价以领取经费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布的欧元与美元比价确定。

    第五条出国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可一次自费购买外汇200美元,按照《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中的购汇手续,由组团单位统一办理。

    第六条因公临时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人员,均执行本办法。

    第七条各单位要加强对出国人员执行财经纪律的教育,对出国人员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弄虚作假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家有关违反财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第八条临时出国人员取得签证后到国际处办理外汇使用计划。

    第九条出国人员持出国任务批件、国际处出具的购汇预算单到东校区财务办公室办理购汇证明,凭购汇证明及经项目负责人审批盖章后的借款单,到各校区财务办公室办理人民币借款。各校区财务办公室根据经费使用计划予以借款。

    第十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回国后,应及时到东校区财务办公室办理外汇核销手续。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人员使用外汇核销单,并由临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核销人员应严格依据出国任务批件上的规定和实际在外停留时间进行审核,超出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核销结束,到各校区财务办公室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计财处和国际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大财字[2001]004号文中《山东大学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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