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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关于组织员工作的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09-12-31   点击数:
为了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更好地贯彻发展党员工作的方针,保证新党员的质量,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我校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定。
  一、组织员的配备
  (一)党委组织员分专职组织员和兼职组织员。专职组织员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任命;兼职组织员主要从各学院(部)专、兼职党务干部中选聘。
  (二)兼职组织员由党委组织部与基层党委(党总支)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提名,报学校党委审批聘任。
  (三)每个学院(部)一般配备3-5名兼职组织员,规模较大、学生数量较多的可适当增加。
  二、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忠诚党的事业,理想信念坚定。
  (二)具有5年以上党龄,并具有从事党务工作的经历。
  (三)党性观念强,思想作风正,坚持原则,工作认真负责。
  (四)热爱党务工作,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
  三、组织员的职责
  (一)按照党员的标准和条件,对发展对象进行审查和谈话工作,认真负责地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把好发展新党员的质量关。
  (二)向党员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解党的基本知识。
  (三)指导和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保证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四)注意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研究分析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党委组织部和基层党组织提出加强和改进发展党员工作的建议。
  四、组织员的工作内容
  (一)认真审阅申请入党人的《入党志愿书》、介绍人的意见和党支部关于接收其入党的决议等,了解掌握申请人的政治思想情况和主要优缺点。
  (二)同申请入党人谈话,着重考察其思想觉悟以及政治历史、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
  (三)对申请入党人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根据其优缺点给予有针对性的帮助,指明今后努力的方向。
  (四)填写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入党的意见。组织员在与申请入党人进行个别谈话后,应将谈话的主要内容、对申请入党人的主要看法以及是否同意发展其入党的意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填入《入党志愿书》。
  五、组织员的管理
  (一)党委组织员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接受党委组织部业务上的指导。
  (二)党委组织部要定期对组织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党委报告组织员工作情况。
  (三)党委将定期对组织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提高组织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促进组织员队伍建设。


                                        中共山东大学委员会
                                   2004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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