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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关于落实教师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3-03-14   点击数:

为了落实“以本为本”的办学理念,切实落实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制度,促进教师将主要精力投入本科教学,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山东大学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实施办法》(山大字〔2012〕1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凡山东大学聘任的具有教授、副教授、讲师等职称的专职或兼职教师,都必须承担本科教学工作;具有助教职称的教师或者师资博士后,应担任课程的辅导答疑等教学工作。

第二条  本科教学工作包括:担任本科生课程、承担课程的辅导答疑、开设研讨课、指导本科生实验和实习、指导本科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指导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给本科生开设前沿讲座或做学术报告、担任本科生导师或班主任等。

第三条  标准教学课时的计算

(一)标准教学课时的计算按照《山东大学本科教学业绩计算办法》(山大教字〔2012〕8号)执行。

(二)学院应将前沿讲座和学术报告纳入本科教学计划。教师给本科生开设前沿讲座或做学术报告,每小时折合2个标准教学课时。

(三)助教或者师资博士后担任课程的辅导答疑工作或开设研讨课,可获得课程二分之一的教学工作量。由课程主讲教师负责考核和认定。

(四)担任本科生导师,每年指导时间不少于16小时,每级指导人数不超过4人,按照下列方式计算标准教学课时:

指导人数

1

2

3

4

>4

标准课时

8

12

14

16

16

(五)担任本科生班主任,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班会,与学生交流和指导不少于每周2次,每年记16个标准课时。

(六)担任本科生导师和本科生班主任,由学院负责考核和认定,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四条  教师承担本科教学工作量的基本要求

(一)教学型教师应承担本科生公共课(通识教育必修课程和核心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等,三年内年均承担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256个标准课时。

(二)科研教学型教师应承担本科生公共课(通识教育必修课和核心课程)、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或者其他通识教育课程等,三年内年均本科课堂教学工作量不低于48个标准课时。

(三)科研型教师应承担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或者专业选修课程、通识核心或者通识选修课程等,三年内年均本科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6个标准课时。

以上工作量为最低要求,各单位可以参照上述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工作量标准,并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五条  本科教学工作量的减免

(一)院级领导职务的科研教学岗教师,按第四条标准的二分之一安排工作量;处级职务的科研教学岗教师,按照第四条标准的四分之一安排教学工作量;校级领导职务的科研教学岗教师,不做教学工作量要求,但应尽量为本科生开设学术讲座。

(二)承担973、863、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国家或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等重大课题的科研教学型教授和科研型教授,如确有必要,可在项目执行期内向学院申请减、免本科教学工作量,由学院和学术研究部签署意见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三)年龄超过60岁的教师,或者因病难以继续承担本科教学工作的,可以申请减、免本科教学工作量。须经个人申请,学院批准后报本科生院备案。

第六条  3年内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或者3年内年均教学工作量达不到第四条规定的最低要求的教师,将改聘教师外其他岗位。

第七条  教学效果与培训

各学院在学生课评中获得优秀的前20%的教师,经过学院认定后上报本科生院备案,可按照1.2倍计算标准课时。

对于学生评教排名后5%的教师,学校将组织同学科专家、校级教学督导员听课。对于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存在问题的教师,学校将提供教学培训,学院同时安排教学导师指导其改进教学。对培训后仍排名后5%的教师实行转岗。

第八条  本办法由本科生院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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